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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勞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7號原 告 梁崇民被 告 文上賢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聘僱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999,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39,6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裁判日期:2021-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