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22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周英風
李翠華陳明智
黃速升
蘇麗惠朱正宗
楊清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區○○○000○○○○○○000號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遺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分別為如附表A欄所示之金額,原應各繳納如附表B欄所示之裁判費,惟因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關於駁回其績效獎金、獎勵金等請求提起上訴,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2/3後,本件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應各如附表C欄所示之金額,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思穎附表:
上訴人 上訴利益 (A欄) 原應繳納裁判費(B欄) 暫免2/3後應繳納之裁判費(C欄) 周英風 66,550元 1,500元 500元 李翠華 211,750元 3,480元 1,160元 陳明智 52,000元 1,500元 500元 黃速升 129,250元 1,995元 665元 蘇麗惠 73,500元 1,500元 500元 朱正宗 19,095元 1,500元 500元 楊清榮 72,900元 1,500元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