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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勞訴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22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周英風

李翠華陳明智

黃速升

蘇麗惠朱正宗

楊清榮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新北市○○區○○法定代理人 李重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周英風、李翠華、陳明智、黃速升、蘇麗惠、朱正宗、楊清榮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而於民國(下同)111年5月20日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5月3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上訴人等分別於111年6月8日、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91至203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09至223頁),故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獎金等
裁判日期:2022-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