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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勞訴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80號原 告 莊雲涵

吳彥廷被 告 安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錦榮

陳淑珍

陳令佳訴訟代理人 陳令軒律師

林巧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法定代理人陳令佳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另具狀提出其辭任董事之存證信函,有其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因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律廷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2-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