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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國簡抗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國簡抗字第1號抗 告 人 張家茂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程大維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

7 月9 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0 年度板國簡字第2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且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4 條第1 項規定亦明。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前已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抗告費,並於民國110 年9 月17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證。而抗告人迄今猶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許品逸法 官 林琮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1-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