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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家繼訴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43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律師被 告 A02(兼A05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童行律師

梁繼澤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陳為勳律師被 告 A03(兼A05之承受訴訟人)

A04(兼A05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4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板橋院區家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芷萱

裁判日期:2025-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