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43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律師被 告 A02(兼A05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童行律師
梁繼澤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陳為勳律師被 告 A03(兼A05之承受訴訟人)
A04(兼A05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4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板橋院區家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芷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