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婚聲字第2號抗 告 人即 相對人 朱興富送達代收人 黃雅惠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朱興富因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3 月26日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其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提起抗告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