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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家救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救字第175號聲 請 人 莊福良相 對 人 莊怡宣

莊函禎莊佳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對相對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家親聲字第666 號裁定在案。

聲請人提起抗告,並表示其經濟狀況窘困,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聲請人有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提出新北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2.5 倍資格證明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107 年至109 年度間之財產所得,查知聲請人於上開年度所得分別為新臺幣(下同)0 元、0 元、37,838元,名下有土地2 筆,財產總額為3,315 元等情,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存卷可佐,是聲請人無固定收入,名下雖有財產但價值非高,可認係無資力之人,且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盧軍傑

法 官 蔡甄漪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淑怡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1-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