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救字第253號聲 請 人 簡郁真相 對 人 林鵬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對相對人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家非調字第750 號受理在案。因聲請人經濟狀況窘困,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107 年至109 年度間之財產所得,查知聲請人於上開年度所得分別為新臺幣(下同)0 元、79,157元、750 元,且名下無其他財產,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足認聲請人應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人,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