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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家救字第 2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救字第231號聲 請 人 孫朱麗珠相 對 人 孫慧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對相對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家補字第110 號受理在案。因聲請人經濟狀況窘困,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提出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查知聲請人於上開年度所得為新臺幣0 元,足認聲請人應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人,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俐婷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