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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家聲抗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聲抗字第96號抗 告 人 陳心敏代 理 人 林曉筠律師相 對 人 王耀威代 理 人 賴芳玉律師

闕士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裁定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盧軍傑

法 官 顏妃琇法 官 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裁判日期:2022-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