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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家聲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 張淑晶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鈞院109 年度家親聲抗字第36號給付扶養費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抗告人張陳秀緞、張義島之代理人及女兒,聲請人因張陳秀緞需較多自費藥及無菌產品,而兄長即系爭事件另一抗告人張振盛表明不付,但醫院已發簡訊,聲請人請張振盛自行買送醫院,張振盛也拒絕,顯見不想讓張陳秀緞有好醫療品質,也才可順利侵占父母房屋,否則張陳秀緞之前一直請張振盛返還房屋,張振盛為何拒絕?新臺幣(下同)900萬房貸也是張振盛偷貸,為何房貸3萬7600元要父母付?故為明瞭系爭事件於民國110年2月19日庭期開庭之內容,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時,應敘明其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定有明文。是以倘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或錄影光碟,法院仍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人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系爭事件抗告人張陳秀緞、張義島之代理人,固為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惟聲請人聲請交付系爭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係以張振盛不願為張陳秀緞購買自費藥及無菌產品、拒絕返還父母房屋、父母不應給付張振盛偷貸之款項等節為事由,核屬本院判斷系爭事件有無理由時須審酌論述之事項,尚難認定聲請人已具體敘明其聲請交付光碟所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內容及必要性,聲請人徒以前揭事由聲請交付系爭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盧軍傑

法 官 陳嘉宏法 官 顧仁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馨德

裁判日期: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