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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家聲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聲字第76號聲 請 人 劉瓊蘭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民國110年10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記載:「…我有問可否直接進到我戶頭」乙節,及當日開庭鈞院詢問聲請人之詢答問題繁多,有實際開庭情形未於筆錄內容實際彰顯之筆錄記載正確性疑慮,是為主張及維護聲請人之法律上利益,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鈞院許可拷貝及交付110年度家聲抗字第75號案件於110年10月13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時,應敘明其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是以倘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或錄影光碟,法院仍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人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10年度家聲抗字第75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之抗告人,固為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惟法庭程序專以筆錄證之,聲請人聲請交付前開事件110年10月13日準備程序錄音光碟,然聲請人已到庭參與該日之準備程序,復就聲請人所指「……我有問可否直接進到我戶頭」部分,業經本院於110年11月24日當庭勘驗該部分錄音並記載於筆錄上,此有110年11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可稽,已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人雖指陳其餘筆錄記載之正確性云云,然未具體敘明聲請交付光碟所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本院基於前揭規定及說明,認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達

法 官 陳秋君法 官 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馨德

裁判日期:2021-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