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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家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訴字第13號原 告 許淑貞訴訟代理人 葉春生律師被 告 楊正評律師(即被繼承人崔小萍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死因贈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壹拾貳萬柒仟捌佰陸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於其管理崔小萍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壹拾貳萬柒仟捌佰陸拾陸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被告聲請更正,應屬有據,爰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馨德

裁判日期:2022-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