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非調字第182號聲 請 人 陳文全相 對 人 江婉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