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非調字第457號聲 請 人 張梅玉相 對 人 張勝雄上列聲請人聲請探視父母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