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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家非調字第 6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非調字第649號聲 請 人 林恬語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張錦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停止親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俐婷

裁判案由:撤銷停止親權
裁判日期:2021-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