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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婚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婚字第20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何建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焦銀玲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10月19日110年度婚字第20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

理 由

一、本件係上訴人即原告何建川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焦銀玲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10月19日110年度婚字第208號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4,500 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補繳上訴費用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顧仁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馨德

裁判日期:2021-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