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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婚字第 4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474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定於民國111年5月25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板橋院區第四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婉凌

裁判日期:2022-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