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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婚字第 5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53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110年度婚字第538號確認離婚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確認離婚無效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政達

法 官 顧仁彧法 官 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裁判案由:確認離婚無效
裁判日期:2022-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