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6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本院110年度婚字第61號確認婚姻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先位之訴請求確認婚姻無效及備位之訴請求離婚,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許怡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