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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抗字第 2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215號抗 告 人 林信能相 對 人 張麗櫻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

9 月24日本院110 年度司拍字第400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內容與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之主張,明顯不同;再者,抗告人依法已陳報無借貸關係存在,原裁定就該爭執事項未為形式上審認,核與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06 號判例有違,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實則,抗告人並未向相對人借款,相對人亦未提出交付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之事證,故相對人稱抗告人於民國107 年1 月起陸續借款3,000 萬元之主張,顯非真實;且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抗告人根本未設定3,000 萬元之抵押給相對人,更無110 年2 月14日清償之約定,是以相對人之主張顯屬無據,於法不合,原裁定猶判准拍賣抵押物,自有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聲明:原裁定廢棄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70年度台抗字第197 號、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裁定意旨、最高法院51年10月8 日民刑庭總會決議〈三〉可資參照)。次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法院於裁定前,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非訟事件法第74條亦有明定。揆諸其立法意旨,係指最高限額抵押權雖曾經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惟其債權額未確定,故於聲請拍賣抵押物程序易生爭執,為兼顧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之權益,法院於裁定前,亦應使債務人就所擔保之「現存」債權額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爰增訂本條。又為免阻礙社會大眾對最高限額抵押權制度之利用,法院於債務人陳述意見後,即應參照現有相關之法律意旨,依職權逕為准駁之裁定,毋庸另為明文。是以,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只須該最高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於裁定前有依法通知債務人表示意見,程序上即為已足;又法院所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並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債務人如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者,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式以資解決。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於108 年5 月31日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抗告人對相對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2,280 萬元之抵押權,經依法登記在案,茲抗告人對相對人負債21,859,7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聲請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等情,業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登記謄本、借據等件影本附卷為憑,經原審審查後認為合於前揭法條規定,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核與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規定相符。抗告人雖爭執原裁定內容與相對人所提民事聲請拍賣抵押物狀所載內容不同,然據相對人聲請狀所附相關卷證資料,仍可確定相對人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標的及數額,且核與相對人之本意相符,自難謂有何違法;至於抗告人當初就系爭不動產與相對人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原因為何?兩造是否確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均核屬實體爭執事項,而抵押物拍賣之聲請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聲請拍賣扺押物之裁定,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僅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揆諸首揭說明,縱認抗告人上開所陳為真,仍應另行起訴解決,非本件抗告程序中所得加以審究,並據為廢棄原裁定之理由。綜上,原審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

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愷翎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地號 │面 積│ 權利範圍 │├──┼────────────────┼───┼─────┤│ 1 ○○○區○○○段寶斗厝坑小段588-7 │ 681 │ 1/1 │├──┼────────────────┼───┼─────┤│ 2 ○○○區○○○段寶斗厝坑小段589 │1,600 │ 32/40 │├──┼────────────────┼───┼─────┤│ 3 ○○○區○○○段寶斗厝坑小段589-2 │ 514 │ 1/1 │├──┼────────────────┼───┼─────┤│ 4 ○○○區○○○段寶斗厝坑小段593-1 │ 567 │ 1/1 │├──┼────────────────┼───┼─────┤│ 5 ○○○區○○○段寶斗厝坑小段594 │ 281 │ 1/1 │├──┼────────────────┼───┼─────┤│ 6 ○○○區○○○段寶斗厝坑小段595 │ 407 │ 7/8 │├──┼────────────────┼───┼─────┤│ 7 ○○○區○○○段寶斗厝坑小段597-8 │ 335 │ 7/8 │├──┼────────────────┼───┼─────┤│ 8 ○○○區○○○段寶斗厝坑小段955 │ 92 │ 1/1 │├──┼────────────────┼───┼─────┤│ 9 ○○○區○○○段寶斗厝坑小段955-6 │ 879 │ 1/1 │├──┼────────────────┼───┼─────┤│10○○○區○○○段寶斗厝坑小段955-10│ 662 │ 1/1 │├──┼────────────────┼───┼─────┤│11○○○區○○○段寶斗厝坑小段955-12│1,538 │ 1/1 │├──┼────────────────┼───┼─────┤│12○○○區○○○段寶斗厝坑小段955-13│ 873 │ 1/1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1-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