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抗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83號抗 告 人 孫鷹相 對 人 喜上屋有限公司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喜上屋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對於民國109 年12月17日本院109 年度司字第7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除對於法院准許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外,對於法院駁回聲請人聲請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亦不得聲明不服(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144 號裁定參照)。

二、查抗告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經原審以109 年度司字第72號裁定駁回,依法不得對原裁定聲明不服,抗告人自無抗告之權,茲抗告人對不得聲明不服之裁定提起抗告,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4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王雅婷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1-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