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18號聲 請 人 徐旭東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亞東技術學院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亞東技術學院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58年8 月12日報經教育部核備設立,於
110 年1 月14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名稱及條文如附表一、二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民法第62條規定「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是依該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同法第63條規定「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依該條規定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亦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320 號裁定參照)。如非屬財團組織、重要管理方法或財團之目的等事項之變更,如財團名稱之變更,自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裁判、司法院秘台廳㈠第01199 號函釋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亞東技術學院董事長,財團法人亞東技術學院董事會於110 年7 月26日召開第16屆第9 次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修正捐助章程名稱及條文如附表一、二所示,有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原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可稽。茲捐助章程名稱及第1 條、第3 條、第4 條財團法人名稱或學校名稱之變更,第3 條教育理念之文字酌修,第2 、8 、14、18、20、
25、26、28條、29、33條將「學校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本法人主管機關」、「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或「學校主管機關」明文修正為教育部,均不涉及財團法人組織或重要管理方法或財團目的之變更,且非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所必要,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捐助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是聲請人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附表一:捐助章程修正名稱對照表 │├────────────────┬────────────────┤│修正名稱 │原名稱 │├────────────────┼────────────────┤│亞東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 │財團法人亞東技術學院捐助章程 │└────────────────┴────────────────┘┌─────────────────────────────────┐│附表二: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原條文 │├────────────────┼────────────────┤│第一條 │第一條 ││為配合國家經濟發展,培養專技人才│為配合國家經濟發展,培養專技人才││,並謀其健全發展之目的,設立亞東│,並謀其健全發展之目的,設立財團││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本法人),│法人亞東技術學院(以下簡稱本法人││特依私立學校法第十條第一項及學校│),特依私立學校法第十條第一項及││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則之規定,│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則之規││訂定本章程。 │定,訂定本章程。 │├────────────────┼────────────────┤│第二條 │第二條 ││本法人事務所設於新北市板橋區四川│本法人事務所設於新北市○○區○○○○路二段五十八號,並得經教育部之許│路二段五十八號,並得經學校財團法││可,於適當地點設立分事務所。 │人主管機關之許可,於適當地點設立││ │分事務所。 │├────────────────┼────────────────┤│第三條 │第三條 ││本法人辦學理念為積極發揚「誠勤樸│本法人辦學理念為積極發揚「誠勤樸││慎創新」精神形成優良校風,並秉持│慎創新」精神形承優良校風,並秉持││「創意、務實、宏觀、合作、溝通、│「創新、務實、宏觀、合群」的教育││熱忱」的教育理念,使亞東學校財團│理念,使亞東技術學院成為科技與人││法人亞東科技大學成為科技與人文融│文融匯、創新與品質並重、專業與通││匯、創新與品質並重、專業與通識兼│識兼顧、理論與實務結合的產業應用││顧、理論與實務結合的產業應用型學│型學校,並發展為實務化、人文化、││校,並發展為實務化、人文化、資訊│資訊化、彈性化、國際化之優質精緻││化、創新化、國際化之優質精緻的科│的技術學院。 ││技大學。 │ │├────────────────┼────────────────┤│第四條 │第四條 ││本法人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設立亞東學│本法人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設立亞東技││校財團法人亞東科技大學,其地址為│術學院,其地址為新北市板橋區四川││新北市○○區○○路○段○○○號。│路二段五十八號。 │├────────────────┼────────────────┤│第八條 │第八條 ││董事改選時,除依法令或本章程規定│董事改選時,除依法令或本章程規定││不具董事資格者外,現任董事得為下│不具董事資格者外,現任董事得為下││屆董事之候選人,依本章程所訂董事│屆董事之候選人,依本章程所訂董事││總額加推三分之一以上適當人員為下│總額加推三分之一以上適當人員為下││屆董事候選人,並列明於候選人名單│屆董事候選人,並列明於候選人名單││後,由現任董事從候選人中選出足額│後,由現任董事從候選人中選出足額││之下屆董事。 │之下屆董事。 ││前項董事之候選人應預先出具願任同│前項董事之候選人應預先出具願任同││意書,始得列入候選人名單;其於當│意書,始得列入候選人名單;其於當││選後教育部核定前,因死亡、撤銷同│選後本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前,因死亡││意或其他事由不能擔任下屆董事者,│、撤銷同意或其他事由不能擔任下屆││視為任期中出缺,董事會應辦理董事│董事者,視為任期中出缺,董事會應││補選。依私立學校法補選之董事候選│辦理董事補選。依私立學校法補選之││人,亦同。 │董事候選人,亦同。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董事會議每學期至少舉行一次,開會│董事會議每學期至少舉行一次,開會││通知應以可供存證查核之方式,於會│通知應以可供存證查核之方式,於會││議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 │議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 ││董事長召集董事會議,並為會議主席│董事長召集董事會議,並為會議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或擔任主│。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或擔任主││席時,由出席董事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時,由出席董事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 │席。 ││經現任董事二人以上,以書面提出會│經現任董事二人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五│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時,由請│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時,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部許可後,自行召│求之董事報經學校法人主管機關許可││集之。 │後,自行召集之。 │├────────────────┼────────────────┤│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董事會議紀錄應由會議主席及紀錄人│董事會議紀錄應由會議主席及紀錄人││員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員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會議紀錄分送各董事、監察人及其│將會議紀錄分送各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列席人員,並依法令規定送教育部│他列席人員,並依法令規定送學校財││。 │團法人主管機關。 ││董事會議紀錄應列入本法人重要檔案│董事會議紀錄應列入本法人重要檔案││,於本法人存續期間,永久保存於本│,於本法人存續期間,永久保存於本││法人事務所。 │法人事務所。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監察人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監察人之││候選人: │候選人: ││一、曾任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長、│一、曾任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長、││ 董事,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 董事,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 董事、監察人或私立學校校長,│ 董事、監察人或私立學校校長,││ 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經判刑確│ 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經判刑確││ 定或經依法解職或免職。 │ 定或經依法解職或免職。 ││二、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二、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 ,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 │ ,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監察人之遴選、改選、補選,由董事│監察人之遴選、改選、補選,由董事││會成立提名委員會提出監察人候選人│會成立提名委員會提出監察人候選人││,經董事會決議,報教育部核定後,│,經董事會決議,報學校財團法人主││聘任之。 │管機關核定後,聘任之。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本法人所設學校之收入,應悉數用於│本法人所設學校之收入,應悉數用於││當年度預算項目之支出;其有賸餘款│當年度預算項目之支出;其有賸餘款││者,應保留於該校基金運用。 │者,應保留於該校基金運用。 ││前項賸餘款,經本法人董事會決議,│前項賸餘款,經本法人董事會決議,││並報經教育部同意後,得於其累積盈│並報經學校財團法人主管機關同意後││餘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學校│,得於其累積盈餘二分之一額度內轉││財源之投資。 │為有助增加學校財源之投資。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本法人所設學校辦理私立學校法第五│本法人所設學校辦理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第一項所定事項,應經本法人董│十條第一項所定事項,應經本法人董││事會決議,並專案報請教育部及目的│事會決議,並專案報請學校主管機關││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 │理。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 ││本法人及所設學校應依法令建立會計│本法人及所設學校應依法令建立會計││制度,據以辦理會計事務。本法人及│制度,據以辦理會計事務。本法人及││所設學校之年度收支預算、決算,應│所設學校之年度收支預算、決算,應││陳報教育部備查。 │分別陳報學校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本││前項預算編列之項目、種類、標準、│法人所設學校之主管機關備查。 ││計算方式及經費來源,應於學校資訊│前項預算編列之項目、種類、標準、││網路公告至預算年度終止日。 │計算方式及經費來源,應於學校資訊││本法人及所設學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網路公告至預算年度終止日。 ││之決算及年度財務報表,應依教育經│本法人及所設學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費編列與管理法相關規定公告之。 │之決算及年度財務報表,應依教育經││ │費編列與管理法相關規定公告之。 │├────────────────┼────────────────┤│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為無給職者,│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為無給職者,││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 │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時,│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時,││應由本法人聘為專任,且不另支給出│應由本法人聘為專任,且不另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其報酬之上限,應符│席費及交通費;其報酬之上限,應符││合教育部之規定。 │合學校財圍法人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十一條所列董事會辦事人員,得納│第十一條所列董事會辦事人員,得納││入本法人所設學校之員額編制。 │入本法人所設學校之員額編制。 ││前三項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董事│前三項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董事││會辦事人員所需經費及支用情形,應│會辦事人員所需經費及支用情形,應││載明於本法人之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載明於本法人之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 │├────────────────┼────────────────┤│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報請教育部核定,並經法院登│本章程報請學校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核││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定,並經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 │亦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