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27號聲 請 人 陳清和(即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陳南記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陳南記請求清展延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五日起展延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四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陳南記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2年7月5日同意就任為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陳南記之清算人,經本院於103年1月2日准予備查在案,嗣由本院以110年度法字第14號裁定准予本件清算展延至111年1月4日止。聲請人就其所有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權人林老樹之繼承人林國祥、馮蘇鳳珠等人提起終止地上權等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字第1230號、104 年度上字第1640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復有聲請人就同上開區段1124地號土地之地上權人戴阿才之繼承人楊福坤等人提起終止地上權事件,業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593號確定在案,依上開民事判決所示上開地上權存續期間有至120年12月31日,或至129年12月31日止,是聲請人尚有收取至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止之地上權租金之清算事務進行,不能於上開期限內完成清算,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聲請人與該等地上權人間終止地上權等事件訴訟之歷審判決影本等件為佐,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怠忽清算職務情事,且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其聲請自無不當,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