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7號聲 請 人 姚維國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新北市板橋區中華基督教板橋浸信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北市板橋區中華基督教板橋浸信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新北市板橋區中華基督教板橋浸信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新北市板橋區中華基督教板橋浸信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75年8 月15日報經核備設立,並經貴院於109 年4 月24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 冊、第41頁、第21號)在案。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或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董事會決議,擬定捐助章程計9 條(詳如條文對照表),謹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及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謹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為必要之組織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新北市板橋區中華基督教板橋浸信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