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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消債抗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抗字第22號聲 請 人 陳燕素代 理 人 楊凱雯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述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怡婷附件:

一、業據聲請人民國110 年6 月25日所陳報民事陳報三狀檢附之聲請前2 年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人註明「自豐裕家企業社所得共38萬元為店家虛報,實際所得僅」,請說明此段文字所指為何?並說明實際所得共計多少?

二、聲請人陳稱教會兄弟資助聲請人之金額共計6 萬8,000 元,並由紀麗英為債權代表,請聲請人補正各債權人委託紀麗英為代表之委託書或相關證明文件,以及各債權人之債權證明。

三、聲請人陳報自107 年11月起至110 年5 月止共計27個月之經營艾多美獎金收入,惟其中109 年3 月、109 年12月、110年5 月之統計與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帳戶影本資料不相符,

109 年3 月共計1 萬1,216 元、109 年12月共計9,659 元、

110 年5 月共計1 萬2,144 元,自107 年11月起至110 年5月止艾多美獎金收入共計19萬8,292 元,平均每月7,344 元(計算式:艾多美獎金收入合計19萬8,292 元÷27個月=7,

344 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請聲請人說明陳報與存簿影本不符之原因。

四、業據聲請人所陳報郵局金融帳戶交易明細所示,聲請人於11

0 年1 月19日有1 筆備註保險入賬之6 萬元跨行轉入,請聲請人說明是項跨行轉入之原因,以及為何未將此項收入列入收入數額之原因。

五、業據聲請人陳報每月必要支出中並未涵蓋保險費支出,惟聲請人又陳報聲請人有2 份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聲請人及聲請人之子游于慶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險,請聲請人說明此2 份保險之保險費現由何人負擔、是否以此2 保險向保險公司質借?質借金額共計多少?還款情形如何?以及說明聲請人及聲請人之子確有維持此2 保險契約之必要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陳稱其配偶游東榮已無工作能力,走路不穩、糖尿病、蜂窩性組織炎,故需受聲請人扶養,惟聲請人僅檢附馬偕醫院之高血壓乙種診斷證明書影本,關於聲請人配偶之行動能力、蜂窩性組織炎等病徵並無相關證明,請聲請人補正之;又聲請人配偶名下尚有汽車1 輛(車號00-0000 號),請聲請人補正說明聲請人配偶於行動不便下,該汽車現由何人所使用?燃料稅、牌照稅等費用現由何人負擔?以及該汽車之殘值數額;另,聲請人配偶於105 年至107 年均有收入,請聲請人說明其配偶是否確無工做能力並檢附相關證明,以及說明此3 年收入之工作性質為何?

七、聲請人陳稱聲請人之子游于慶因恐慌症數年無工作,惟聲請人僅檢附註明訴訟無效之診斷證明書影本一紙,且業據聲請人所陳,其子之109 年度至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之子於108 年度及106 年度均有收入,實難證明聲請人之子確因其恐慌症而不具工作能力而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請聲請人說明聲請人之子於108 年度及106 年度之工作性質為何,並補正其他足資證明聲請人之子確有受聲請人扶養必要之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陳報其永豐商業銀行及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之帳戶並非用於處理代購款項之收受,請聲請人說明以下交易金流:

㈠永豐商業銀行:

┌────┬────┬────┐│日期 │轉帳方式│備註 │├────┼────┼────┤│0000000 │現金 │劉慧娟 │├────┼────┼────┤│0000000 │跨行轉帳│尾數1089│├────┼────┼────┤│0000000 │臺幣匯款│莊羅滿妹│├────┼────┼────┤│0000000 │跨行轉帳│尾數2627│├────┼────┼────┤│0000000 │跨行轉帳│尾數2627│├────┼────┼────┤│0000000 │跨行轉帳│尾數7065│├────┼────┼────┤│0000000 │跨行轉帳│尾數5826│├────┼────┼────┤│0000000 │跨行轉帳│尾數7100│├────┼────┼────┤│0000000 │跨行轉帳│尾數3600│└────┴────┴────┘㈡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自108 年8 月29日起至109 年5 月5

有多筆CD現金轉帳交易紀錄,請聲請人說明,該交易之發生原因;另聲請人於107 年10月19日曾有1 筆電匯交易紀錄,備註吳育霖,請聲請人說明是項交易之原因。

九、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 號3 樓】申請查詢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是否開立存款帳戶,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