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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消債更字第 3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32號聲 請 人 趙伯康代 理 人 林唐緯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童淑敏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3,010 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應提出:

(一)應詳細說明聲請人於協商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等)。

(二)協商成立之資料(須提出協商之「完整資料」,含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如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三)陳報協商成立後迄今共清償若干金額?自何時開始毀諾?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民國108 年4 月15 日起至110 年4月15 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一)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二)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

(三)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及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六、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及其解約金之數額)、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

1、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平均每月薪資為何?並提出聲請人自108 年4 月份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各類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

2、聲請人自108 年4 月份迄今有無領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如有,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

(三)必要支出數額: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各項必要生活支出,如有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可資釋明,請一併提出。

(四)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1、應分擔趙連興、曹愛珠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應提出趙連興、曹愛珠之108 至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2、聲請人聲請前2 年實際支出應受扶養人趙連興、曹愛珠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

3、提出應受扶養人趙連興、曹愛珠自108 年4 月起迄今分別領取榮民就養金1 萬5,158 元、老人年金4,089 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陳報下列事項:

(一)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二)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三)提出聲請人之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說明本院110 年度司執字第24031 號執行案件目前執行之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又聲請人自何時起遭強制執行扣押薪資?並請提出聲請人自遭法院強制扣薪起迄今「每月」遭扣薪之金額為若干元?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如薪資明細表等)。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