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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消債更字第 6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624號聲 請 人 陳文祥代 理 人 蔡皇其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陳文祥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消債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即得聲請更生,並未以履行金融機關之協商條件有困難為要件。況且,債務人是否同意協商條件,乃債務人之自由,此時債務人聲請更生仍有其利益,即進入更生後,債務人縱依金融機構所提之每月清償金額提更生方案,依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債務人於6年或8年後即可債務消滅,毋庸清償至12年6月,應讓債務人有早日解脫債務之機會,立法意旨甚明(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6號民國97年11月12日決議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於80年間購屋而申辦貸款,後因經濟不景氣而收入銳減,僅能至工地當點工,於83年間離婚後,又需獨自扶養子女、父母,致無力負擔房貸,房屋嗣亦遭法拍,年歲已大,月收入僅約2萬元,顥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曾與最大債權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開發公司)調解不成立。是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開始本件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前向本院板橋簡易庭聲請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與最大債權人中華開發公司調解不成立等情,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附於本院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059號卷可參,復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宗可憑。是本件聲請人所為本件更生聲請可否准許,應審究聲請人其現況是否有消債條例第3條規定之「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而定。

(二)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依聲請狀附具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所示,聲請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聲請人之收入部分,依聲請人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二年間收入為18,552元,惟上開資料僅係作為報稅之用,依其陳報稱其自以計程車為業,每月收入約20,000元,業據提出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切結書為證。本院審酌暫以20,000元為其每月可處分所得數額。

(三)聲請人之必要支出狀況: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支出依新北市政府所公告之111年度新北市最低生活費15,800元之1.2倍計算即18,960元,經核符合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且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規定,聲請人若表明以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布之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必要支出,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是聲請人上開主張應為可採。

(四)聲請人現每月可得處分所得,扣除上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後,僅餘1,040元,縱依中華開發公司陳報積聲請人欠款總債權為11,985,250元(本金3,625,964元+利息6,920,418元+違約金1,438,899元=11,985,250元),依慣常作法分180期計算,每期仍應償還約66,585元,聲請人顯不足以負擔,可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存在,堪以認定。是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堪以採信,其所為本件聲請,核符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之要件。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活動,且其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又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另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俾免更生程序進行至依消債條例第61條規定應行清算之程度,附此敘明。

六、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1年2月10日上午10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2-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