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聲 請 人 傅小鳳代 理 人 蔡宜芬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但育緗附件:
一、補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3,44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8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7+1 )×43×10=3,440 元】。
三、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四、如有委任代理人(蔡宜芬律師),應提出合法委任狀,或補正聲請狀上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
五、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應提出:
(一)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之最新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正本。
六、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收入數額:聲請前2 年迄今(即自108 年2 月5 日起至11
0 年2 月4 日止)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以及有無領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如有,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包含租金補助之證明文件);另是否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
(二)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受扶養人(指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傅怡寧、黃寶儀、傅溫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107 至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補正說明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獎助學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聲請人於聲請前5 年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