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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消債清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42號聲 請 人 高金塗代 理 人 許文哲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高金塗自民國110 年12月3 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7日以

109 年度消債更字第240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9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25 號進行更生程序。

二、聲請人於110 年2 月20日提出更生方案、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並具狀稱其名下房屋(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業於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139829號強制執行事件中以新臺幣(下同)76萬9100元拍定,聲請人願一次全額清償予債權人,該筆拍定款現由本院執行處(水股)保管中等語。惟前述執行程序已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而不得續行強制執行,縱使拍定,價金亦非可發還聲請人,即無從以該拍定價金於更生程序中進行分配。

三、聲請人雖稱其可以於更生方案認可後,以2 年為履行期,由聲請人自行連絡拍定人以原價出售予對方,取得價金後,一次清償予債權人等語。然而,除非強制執行之債權人均撤回執行,且執行法院撤銷拍定處分,將系爭房屋啟封發還聲請人,始得由聲請人自行出賣,否則無履行可能。況且,系爭房屋為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現由基地所有人訴請拆屋還地中,將來有受拆除之風險,原拍定人或他人是否願意以同等金額買受,尚非無疑。如未能順利出售,以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平均收入2 萬元扣除必要支出1 萬9160元後,僅餘840 元,難認聲請人所提還款總額82萬6700元之更生方案有履行可能。再者,聲請人亦自承難以擔保日後得順利出售系爭房屋,並請求本院將本件更生程序轉為清算程序進行,使系爭房屋拍得價金納入清算財團,以利債權人分配受償。

四、綜上所述,本院因認聲請人提出之更生方案無履行可能,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0年12月3日上午10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1-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