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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消債職聲免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6號聲 請 人 周秉鈜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代 理 人 林勵之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代 理 人 吳昶毅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周秉鈜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而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 於7 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二) 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 三) 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四) 聲請清算前2 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 五) 於清算聲請前1 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 六) 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 七) 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 八) 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 條、第133 條、第134 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依消債條例所規定之清算制度,實質上即為破產法上破產之特別程序,其目的在於使債權人獲得公平之受償,避免債務人遭受多數債權人個別對其強制執行,而無法重建經濟,以使債務人得有更生之機會,防止社會經濟發生混亂,故清算制度並非在使債務人恣意消費所造成之債務,轉嫁予債權人負擔,是債務人如無不免責之事由存在,法院應為免責之裁定。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周秉鈜(原名周華隆)前於民國109 年

6 月5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9 年度消債更字第287 號裁定聲請人自109 年10月7 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下稱更生聲請事件),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9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9 號更生事件為執行(下稱更生執行事件),並合法通知聲請人限期命其提出更生方案,惟聲請人迄未提出更生方案,致本件更生程序已無法繼續進行,故本院於110 年1 月7日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93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復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0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進行清算程序(下稱清算執行事件),本院並於11

0 年7 月22日作成分配表,且經分配完畢,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2 項於110年8 月23日為清算終結之裁定並確定在案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債務清理事件相關卷宗核閱屬實。本院所為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既已確定,依首揭消債條例規定,法院應審酌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34 條所定應為不免責裁定之情形。

三、本院前通知聲請人即債務人、相對人即全體債權人就聲請人應否免責乙事表示意見,並指定於111年3月18日到庭陳述意見,相對人均以書狀表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準此,本件並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但書、第134 條但書所定應以裁定聲請人免責之情事存在。

四、就聲請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不免責情形部分:㈠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免責前,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其已進行之更生程序,適於清算程序者,作為清算程序之一部;其更生聲請視為清算聲請,消債條例第78條

1 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係於109年6月5日聲請更生,經本院裁定自109年10月7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9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9 號更生事件為執行(下稱更生執行事件),並合法通知聲請人限期命其提出更生方案,惟聲請人迄未提出更生方案,致本件更生程序已無法繼續進行,故由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93號裁定聲請人開始清算程序,已如前述,是依消債條例第78條第1 項後段規定,其更生聲請視為清算聲請,是依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為不免責裁定之審查時,應以自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即109年10月7日)起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認定抗告人有無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之情形。經查:

㈡聲請人主張伊身體健康狀況及年齡很難去求職工作換取收入

,也試過好幾次,但雇主知道本人心臟患有重疾都予以拒絕,他們怕伊隨時會發生狀況等語(見本院卷第33頁)。本院依職權函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可知聲請人更生程序開始後每月領取勞工保險老人年金新臺幣(下同)9,847元、重陽敬老禮金125元(計算式:1,500元÷12月=125元)、老人健保補助277元(計算式:3,324元÷12月=277元)、

109、110、111年每月分別領取住宅租金補貼4,000元、4,000元、3,200元,109、110、111年每月分別領取中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7,759元、3,879、3789元,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普老字第11010200580號函及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新北社老字第1102238883號函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84、92至93、121至123頁)。本院並依職權調取聲請人109 年度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見本院卷第109至115頁),認聲請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109年10月至12月收入為66,024元、110年收入為217,536元、111年2月收入為34,656元,是聲請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有318,216元之固定收入乙節,應堪認定。

㈢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房租18,350元、全戶伙食費5,000元、門

診醫療支出750元、水電瓦斯電話網路支出1,700元、交通費150元,合計為25,950元(見本院卷第33頁),已逾109、11

0、111年度新北市最低生活費用之1.2倍即18,600元、18,720元、18,960元,本院審酌聲請人之配偶既與聲請人同住,應共同分擔房租、水電瓦斯電話網路費用,況聲請人雖陳報伊配偶有乳癌,身體不舒服,提早辦了勞退,有時候打零工,所以沒辦法共同分擔房租,但她每月固定給我3,000元,就是拿來支付房租或生活費等語(見本院卷第136頁反面),惟觀聲請人聲請更生時所提診斷證明書(見更生聲請卷第49頁),僅可證明聲請人之配偶有罹患乳癌,104、105年有住院、就診紀錄,聲請人並未提出其他證明,證明伊配偶無資力共同分擔房租及家庭共同生活費用,聲請人既已積欠債務,並需藉由債務清理程序處理債務問題,自應盡力節省開支,故仍以109、110、111年度新北市最低生活費用之1.2倍即18,600元、18,720元、18,960元作為聲請人每月必要費用計算標準,依此計算結果,聲請人於本件更生程序開始後必要生活費用為318,360元。綜上,聲請人於清算程序開始後,每月收入扣除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後已無餘額,則本件聲請人即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於清算程序開始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之要件,自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之情事。至本件債權人之分配總額是否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之要件,即無再予審酌之必要,併此敘明。準此,本件聲請人並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之情形,應堪認定。

五、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之消費明細(見本院卷第27至32、34至83、85至91、97至107頁),供本院審酌聲請人是否係因奢侈消費致生清算債務,而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不予免責情形。查,聲請人係於109年6月5日聲請更生,經本院裁定自109年10月7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9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9 號更生事件為執行(下稱更生執行事件),並合法通知聲請人限期命其提出更生方案,惟聲請人迄未提出更生方案,致本件更生程序已無法繼續進行,故由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93號裁定聲請人開始清算程序,已如前述,是依消債條例第78條第1 項後段規定,其更生聲請視為清算聲請,是本件應審查聲請人於109年10月7日前2 年內(即107 年10月7日起至109年10月6日止),有無修正後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所定情形,以定聲請人是否有該款所定不免責要件。經查,聲請人積欠相對人債務金額為1,070,520 元,有債權表可參(清算執行卷第43至44頁)。而聲請人107 年10月7日起至109年10月6日期間有IHERB、GOOGLE STORAGE之國外交易及蘋果電腦等奢侈商品、服務之消費,並有一筆100,000元金額之刷卡消費,交易摘要說明上記載永誠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可認屬投機行為,聲請人因上開消費及投機行為所負債務為542,026元(計算式:57,215元+66,310元+354,038元+64,463元=542,026元,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已逾債務金額之半數即535,260元,核屬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所定「因消費奢侈商品及服務,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原因」之不免責事由。

六、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既已符合消債條例134 條第4 款不免責之事由,復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其免責,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不應免責。另債權人其餘所舉有關聲請人應不予免責之理由,對本院之上開結論不生影響,本院不再逐一加以審究。債務人於法院為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得繼續清償債務,於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 以上後,可再行聲請本院裁定免責,以資兼顧債權人利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 條定有明文,是聲請人經本院裁定不免責後,如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42 條所規定之數額(如附表五所示),自得依前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免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沂㐵附表一: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時間 金 額 (新臺幣/元) 交易摘要說明 頁碼 2020.02.19 21349 IHERB 28 2020.02.19 320 國外交易手續費 28 2020.03.10 17567 IHERB 28 2020.03.10 264 國外交易手續費 28 2020.04.25 17453 IHERB 28反面 2020.04.25 262 國外交易手續費 28反面 合計 57215附表二: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時間 金 額 (新臺幣/元) 交易摘要說明 頁碼 2018.06.15 18815 IHERB 38 2018.06.15 252 國外交易手續費 38 2018.07.02 19887 IHERB 39 2018.07.02 298 國外交易手續費 39 2018.07.04 330 GOOGLE STORAGE 39 2018.07.04 5 國外交易手續費 39 2018.07.14 19397 IHERB 41 2018.07.14 291 國外交易手續費 41 2018.08.04 330 GOOGLE STORAGE 42 2018.08.04 5 國外交易手續費 42 2018.09.04 330 GOOGLE STORAGE 44 2018.09.04 5 國外交易手續費 44 2018.10.04 330 GOOGLE STORAGE 46 2018.10.04 5 國外交易手續費 46 2018.11.04 330 GOOGLE STORAGE 47 2018.11.04 5 國外交易手續費 48 2018.12.04 330 GOOGLE STORAGE 49 2018.12.04 5 國外交易手續費 49 2019.01.04 330 GOOGLE STORAGE 51 2019.01.04 5 國外交易手續費 51 2019.02.04 330 GOOGLE STORAGE 52 2019.02.04 5 國外交易手續費 52 2019.03.04 330 GOOGLE STORAGE 54 2019.03.04 5 國外交易手續費 54 2019.04.04 330 GOOGLE STORAGE 55 2019.04.04 5 國外交易手續費 55 2019.05.04 330 GOOGLE STORAGE 57 2019.05.04 5 國外交易手續費 57 2019.06.04 330 GOOGLE STORAGE 58 2019.06.04 5 國外交易手續費 59 2019.07.04 330 GOOGLE STORAGE 61 2019.07.04 5 國外交易手續費 61 2019.08.04 330 GOOGLE STORAGE 63 2019.08.04 5 國外交易手續費 63 2019.09.04 330 GOOGLE STORAGE 65 2019.09.04 5 國外交易手續費 65 2019.10.04 330 GOOGLE STORAGE 67 2019.10.04 5 國外交易手續費 67 2019.11.04 330 GOOGLE STORAGE 69 2019.11.04 5 國外交易手續費 69 2019.12.04 330 GOOGLE STORAGE 71 2019.12.04 5 國外交易手續費 71 2020.01.04 330 GOOGLE STORAGE 73 2020.01.04 5 國外交易手續費 73 2020.02.04 330 GOOGLE STORAGE 75 2020.02.04 5 國外交易手續費 75 2020.03.04 330 GOOGLE STORAGE 77 2020.03.04 5 國外交易手續費 77 2020.04.04 330 GOOGLE STORAGE 78 2020.04.04 5 國外交易手續費 78 合計 66310附表三: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時間 金 額 (新臺幣/元) 交易摘要說明 頁碼 2018.06.14 100000 永誠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 88 2019.01.20 14746 iHerb Netherlands B.V. 88 2019.02.18 16495 iHerb Netherlands B.V. 89 2019.03.18 17049 iHerb Netherlands B.V. 89 2019.04.04 18415 iHerb Netherlands B.V. 89 2019.04.23 19765 iHerb Netherlands B.V. 89 2019.04.29 13914 iHerb Netherlands B.V. 89 2019.05.20 24422 iHerb Netherlands B.V. 89 2019.06.19 22856 iHerb Netherlands B.V. 89 2019.09.06 24139 iHerb Netherlands B.V. 89 2019.10.16 614 4KDOWNLOAD.COM 89 2019.10.18 19801 IHERB 89 2019.11.20 24305 IHERB 89 2019.12.19 20660 IHERB 89 2020.04.16 16857 IHERB 90 合計 354038附表四: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時間 金 額 (新臺幣/元) 交易摘要說明 頁碼 2020.01.19 17977 IHERB 106 2020.01.19 270 國外交易手續費 106 2020.04.19 23487 IHERB 106 2020.04.19 352 國外交易手續費 106 2020.04.24 13900 蘋果電腦 106反面 2020.04.28 8352 IHERB 106反面 2020.04.28 125 國外交易手續費 106反面 合計 64463附表五:

(幣別:新臺幣,單位:元) 附表 普通債權人 債權額(A) 分配受償額 (B=A*R) 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 (G=A*20%) 繼續清償至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之數額 (H=G-B)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6,816 12,853 43,363 30,510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4,243 9,737 32,849 23,112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7,864 6,394 21,573 15,179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9,315 14,187 47,863 33,67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42,282 20,292 68,456 48,165 總計 1,070,520 63,463 214,104 150,641 普通債權人已受償比例(R) 5.9284%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裁判日期:2022-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