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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81號聲 請 人 蔡明沛相 對 人 朱靜枝

石愷琦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車位使用權事件( 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085號)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085號確認車位使用權事件於民國108 年9 月10日、108 年10月14日、109年1 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朱靜枝等2 人間請求確認車位使用權存在事件,為確認被告於本院開庭之前3 次言詞辯論期日陳述內容,以助事實釐清,維護法律上權益,爰聲請准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085號確認車位使用權事件之當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則聲請人聲請交付本件108 年9 月10日、108年10月14日、109 年1 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敘明其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裁判日期:202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