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84號聲 請 人 黃春輝代 理 人 林彥廷律師相 對 人 蔡耀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 萬9,784 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既經臺灣高等法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6 萬2,576 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5,
016 元。而聲請人前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4萬4,800 元,堪認其確有溢繳裁判費3 萬9,784 元之情事【計算式:144,80
0 -105,016 =39,784】,業據本院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返還裁判費,於法並無不合。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曉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