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87號聲 請 人 江秀梅
王詠璇相 對 人 張碧霞
于慧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及選任信託受託人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聲請費用2,000 元(解任及選任為不同之聲請,各徵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