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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0號聲 請 人 黃添進

趙晨耀相 對 人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724,533 元後,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125449號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於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101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因撤回、和解、調解而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以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對聲請人所有坐落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1 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聲請查封拍賣。然聲請人等所負債務業於上開執行名義成立前即已清償消滅。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裁定鈞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125449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於鈞院110 年度訴字第101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

442 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4 月22日雲院恭98司執丁字第12250 號債權憑證(原本院89年度促字第45701 號確定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尚未執行終結,惟聲請人就系爭執行事件已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情,業據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執行卷宗及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1010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而本院審酌本件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內容為如附表所示系爭建物於系爭執行事件鑑定價值為新臺幣(下同)3,344,000 元,有鑑定報告書附於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內為憑,則相對人因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所受損害,應以相對人未能即時就系爭建物拍賣取償3,344,000 元所受之利息損失為據,亦即自停止執行時起至本案訴訟即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終結止之利息損失,本院斟酌相對人因本件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其可能因無法運用該筆資金而發生相當於利息之損失,本院認該項損失之利率,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較為客觀,且不受利率波動之影響,應屬核算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最妥適標準。又系爭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為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如需待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101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或上訴前,暫予停止執行,本院認延緩債權人及時受償之可能期間,為上列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依司法院所公布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 點規定,民事第一、二、三審辦案期限分別為1 年4 個月、2 年、1年,合計為4 年4 個月。本院斟酌相對人因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所可能招致之損害,應為延後取得系爭房屋為使用收益之損失,並參諸民法第203 條之規定,以週年利率5 %計算其相當於利息之損失為適當。基此,依上開標準計算結果,相對人因停止執行而可能遭受之損害應為724,533 元(計算式:3,344,000 元×5 %×〈4 +4/12〉=724,53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酌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涂菀君附表:

┌─────────────────────────────────────┐│建物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編號│建號 │--------------│要建築材料│ │ ││ │ │建 物 門 牌│及房屋層數│ │ │├──┼───┼───────┼─────┼───────────┼────┤│ 1 │01241 │新北市樹林區山│ │一層:48.40 │ 全部 ││ │-000 │佳段0000-000、│ │二層:48.40 │ ││ │ │0000-0000地號 │ │三層:48.40 │ ││ │ │------------- │ │合計:145.20 │ ││ │ │新北市樹林區中│ │ │ ││ │ │山路3段90之1號│ │ │ │├──┼───┴───────┴─────┴───────────┴────┤│備考│本件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