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5號聲 請 人 王忠傑上列聲請人因原告王瑜慧與被告吉廣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代位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聲請閱覽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211 號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211號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主張其係其他利害關係人,為瞭解案情進行情形,就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211 號代位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有抄錄、影印卷內資料之必要,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經查聲請人係上開事件之受告知人之法定代理人,且已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是其聲請閱卷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