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40號聲 請 人 何永順相 對 人 何俊榮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何碧蓉、何光輝、何秋鶯、何玲珠、何聰賢、何水源、聲請人(下合稱何碧蓉等7 人)及相對人共8 人(下合稱何碧蓉等8 人)均為第三人何彩旋之子女,何彩旋於民國61年間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建物及土地(下合稱系爭房地),並借名登記於第三人施美芳名下,嗣何彩旋於91年12月28日死亡,上開借名登記契約關係業已消滅,何碧蓉等8 人為何彩旋之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本得請求施美芳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何碧蓉等8 人公同共有。惟相對人竟與施美芳共同以訴訟詐欺方式,虛構系爭房地為相對人出資購買及借名登記於施美芳名下之不實事實,並訴請施美芳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899 號判決相對人勝訴確定(下稱899 號確定判決) 後,相對人即於103 年8 月20日持899 號確定判決,以判決移轉為原因辦畢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於同日設定新臺幣(下同)24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第三人新北市板橋區農會(下稱板橋區農會),再於103 年11月24日設定第二順位28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第三人郭柏賢。嗣何水源對相對人起訴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經本院以

104 年度訴字第1265號判決判命相對人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何碧蓉等8 人公同所有確定(下稱1265號確定判決),繼何碧蓉等7 人對相對人起訴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3 號判決判命相對人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何碧蓉等8 人公同共有確定(下稱103 號確定判決)。詎相對人之債權人板橋區農會等人前對系爭房地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執字第65085 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後,已定於110 年11月11日就系爭房地進行第二次公開拍賣。然聲請人已依上開1265號確定判決、103 號確定判決為據,另起訴請求相對人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回復登記予何彩旋,再由何碧蓉等8 人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現由本院以110 年度訴字第2630號回復原狀等事件(下稱系爭回復原狀事件)審理中,依舉輕以明重之法理,本件亦應合於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所定回復原狀聲請之意旨;又上開1265號確定判決、103 號確定判決均已認定系爭房地屬公同共有物,倘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不予停止,則系爭房地之拍定人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後,將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且因何碧蓉等8 人之公同共有關係尚未終止,拍賣所得價金之分配亦易衍生糾紛,故有停止執行之必要,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所謂回復原狀之聲請,係指依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 項之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而言,並非指提起請求返還或回復所有物之訴(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聲字第

485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系爭回復原狀事件,請求相對人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先回復登記予何彩旋,再由何碧蓉等8人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等情,業經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630號回復原狀等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而聲請人雖主張其係以上開1265號確定判決、103 號確定判決為據提起系爭回復原狀事件,是上開請求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規定「回復原狀之聲請」之意旨無悖,惟聲請人上開請求並非依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回復原狀,揆諸上開說明,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所規定之要件未符。從而,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筱玲附表:

┌──────────────────────────┐│土地 │├──────────┬─────────┬─────┤│ 地 號 │ 面 積 │權利範圍 │├──────────┼─────────┼─────┤│新北市○○區○○段25│130.88平方公尺 │1/4 ││5地號 │ │ │├──────────┴─────────┴─────┤│建物 │├──────────┬─────────┬─────┤│ 建 號 │ 建物門牌 │權利範圍 │├──────────┼─────────┼─────┤│新北市○○區○○段 │新北市○○區○○路│全部 ││376建號 │1巷22之3號 │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1-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