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5號聲 請 人 三邦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其隆聲 請 人 瀚宇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柯博仁聲 請 人 潘雅賀
柯博仁王慧瑜廖其隆陳潘月陳文斌陳昱愷翁淑娟張夏蓮翁淑卿洪泰男楊湄湄江春秋江春穀江邦光前17人共同代 理 人 周仕傑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 年度種訴字第796 號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依法庭錄音辦法第7 條規定,請求交付108年度重訴字第796 號民國109 年4 月9 日言詞辯論程序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796 號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之原告,業經本院查明無訛,固堪認聲請人係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觀諸其書狀內容完全未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為何,經核與前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並不相符,其聲請當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