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56號聲 請 人 王忠信即 債務人相 對 人 鶯歌鐵路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即 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施義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93號),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70899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職是,對於為執行名義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則非屬上開條項所定得停止強制執行之事由,此有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6號裁定意旨可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前對聲請人提起請求返還租賃物及給付租金、返還不當得利等訴訟,經本院板橋簡易庭以110年度板簡字第415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命聲請人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之11房屋遷讓返還予相對人,及給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451,832元,並自民國109年12月1日起至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相對人17,975元,並依職權為假執行宣告。相對人於110年6月15日以系爭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執字第70899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聲請人對系爭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現由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93號審理中。此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卷及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93號民事全卷。聲請人以其已就系爭執行事件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現繫屬於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93號一案中為由(實為聲請人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於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93號審理中,並非聲請人就系爭執行事件有另對相對人提起何執行異議之訴),聲請於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93號事件判決確定前,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惟聲請人對於為執行名義之系爭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非屬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定得停止強制執行之事由,已如前述。故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黎文德
法 官 陳翠琪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