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2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76號聲 請 人 莊榮兆上列聲請人因原告張進興與被告范倚瑄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準此,倘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或錄影光碟,聲請人仍應敘明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並由法院為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人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自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6號原告張進興與被告范倚瑄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庭錄音光碟,僅傳真提出「閱卷及電子卷證及11-16開庭錄音光碟光碟聲請書」而已,並未於該聲請書表明任何理由。而聲請人固為上開事件之聲請承當訴訟人,惟全然未為說明其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以供法院為具體個案審酌,聲請人逕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顯於法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裁判日期:2022-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