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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7號聲 請 人 吳珍珍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22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224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 年1 月7 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認無必要者,得將該聲請案(事)件裁定移送錄音、錄影之法院,法院辦理交付錄音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上訴之需求,及研究案情、明瞭上開訴訟事件之細節,以維護法律上之利益,認有聲請交付民國110 年1 月7 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

爰依法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224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被告,業經本院查明無訛,堪認其係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聲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交付本院

109 年度訴字第1224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110 年

1 月7 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裁判日期: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