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2號聲 請 人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正雄聲 請 人 Highberger,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代 表 人 K.Hung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聲 請 人 謝諒獲上列抗告人聲請撤銷確定證明書等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11 年12月23日本院110 年度聲字第52號駁回其請求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是本件即應徵收裁判費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