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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2號聲 請 人 李奕緯相 對 人 杜秉恭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而所稱法院,係指受理回復原狀之聲請、再審之訴、異議之訴等訴訟之受訴法院而言。因此停止執行之聲請自以聲請人已合法提起上開聲請、訴訟或抗告為必要,倘不符合前開要件,法院即無由准許停止執行。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未向聲請人現實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原本(下稱系爭本票)請求付款,違反票據法第123條、第124 條準用第85條第1 項規定,故本院110 年度司票字第202 號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顯有違法,業經聲請人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0 年度抗字第24號裁定駁回後,聲請人復提起再抗告,現尚未確定。又相對人逕依尚於再抗告中之系爭本票裁定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本院受理相對人之聲請並開啟110 年度司執字第8128號強制執行程序將造成聲請人難以回復之嚴重損害,請求准予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曾對系爭本票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29日以110 年度抗字第24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聲請人不服提起再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0 年3 月24日以110 年度非抗字第34號裁定其再抗告確定在案,有該等裁定影本、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 份(見本院卷第20頁至第21頁反面、第24頁、第25頁至第26頁)附卷可稽,足認系爭本票裁定已為許可強制執行之確定裁定,且聲請人復未就其是否有簽發系爭本票、系爭本票是否係偽造、其有無簽發系爭本票之行為能力、其簽發時意識是否清楚、其簽發系爭本票之行為是否有效,抑或系爭本票是否有效等涉及系爭本票債權是否存在之抗辯事由另行提起訴訟,有本院索引卡查詢

1 份(見本院卷第22頁)附卷可參,依前揭說明,自無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本票附表: 110年度聲字第62號│├──┬──────┬───────┬───────┬───────┬──────┬───┤│編號│發 票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 票 據 號 碼│備 註││ │ │ │(新 臺 幣)│ │ │ │├──┼──────┼───────┼───────┼───────┼──────┼───┤│ 1 │ 李奕緯 │ 108年4月16日 │ 1,700萬元 │108年10月16日 │ TH206164 │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