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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3號原 告 曾浴圖被 告 石宏隆

石宏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7,9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裁判案由:退還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1-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