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33號原 告 黃添伯被 告 亞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育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議事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於民國110 年8 月23日召開之110 年度股東常會所為解除董事競業禁止限制之決議,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財產權之訴訟,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惟因該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