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72號原 告 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冠之被 告 林家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8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