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73號原 告 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冠之被 告 林君添
林君祥林君德林家興林崇恩林姿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5萬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萬1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