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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14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87號原 告 林文良

許林麗凰林麗琴林志樺林士惟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被 告 林哲民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座落新北市○○區○○段○○○ ○號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一樓所有權為原告公同共有,而依原告陳報內容,表示系爭房屋之建造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4,98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94,98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裁判日期:2021-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