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43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美立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昌盛上列抗告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10 年10月25日本院110 年度補字第1543號裁定提起抗告,尚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本件抗告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威同